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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
如下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1、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或被继承人的违法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非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3、被继承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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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既然赠与人死亡前,赠与财产未完成交付,也不能当然的认为赠与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既然赠与的财产在赠与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继承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即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赠与人在身前有明确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赠与合同就不应当继续履行。 反之,赠与人生前没有撤销赠与,死后,继承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生前有明确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赠与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只有代位继承、赠与、继承等。《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及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长孙对爷爷的财产并无继承权,因此当然不存在优先继承的问题,只有当长孙的父亲比其爷爷先死亡,长孙才享有代位,但代位继承并不意味着长孙享有了继承权,而只是继受了父亲那部分应得遗产。因此,长孙享有优先继承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顺序上并有优劣之分。
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遗嘱无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是继承人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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