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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申诉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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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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