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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简化一审普通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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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就需要对案件作出审结。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3、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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