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下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本条规定者外,现规定: 一、下列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也可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税。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已使用或出租、出借者除外)。 四、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税。 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税;购置存量房,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征税;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征税。
房产税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房地产税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会依法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会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目前正研究将现行的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具体做法,一是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二是现行的15个税收条例,如果需要作修改,应当直接上升为法律。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9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634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