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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务侵占吗要看具体案情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进行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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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是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如下:(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上、2人以上、3人以上、1人以上、6人以上;(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4)。情节特别严重:(1)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2)造成1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告、延迟报告、谎报或指示、指示、强迫他人不报告、延迟报告救援工作;(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职务侵占27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就不会判实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所述案件情况看,你叔叔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甚至不构成犯罪。另外,纪委是无权定罪的,只有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有罪的,才能定罪。 1.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不以是否已经退休为界定,而是看其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但其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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