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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登记并发放的这宅基地使用证,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要求持证人交回,重新审核,然后重新发放。 如果持证人不交,可以登报公告,声明该宅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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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证能撤销变更,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存在欺骗行为,如:隐瞒宅基地权属存在纠纷的事实、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等; 2、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批准人/机构无相应批准权限,如:非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例如区政府,既非设区的城市等); 3、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未按合法审批程序审批的(如:邻宗地使用权人未签字确认界线等确属不明); 4、已获批准、并已确权发证的宅基地,未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建设的(如:无正当理由且未申请延期,超过两年为建设的); 5、地上物为违法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分体规划,过后为调整规划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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