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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此《解答》第四条中例明了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关键性条款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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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具体来说,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只要合同属于合营合同,法院就判决无效。即使司法解释是1990年,也可能不合时宜,但法院只适用。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非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以确定其无效。但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保底条款,法院往往认定为有效。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是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有效,其余情况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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