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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出租收益分配纠纷解决如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做法不一,最高法院内部也有分歧。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在开始一段时间法院基本上对此类案件受理,没有出现大的争议。但最近一段时间,有的地区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分多分少”等特定种类的纠纷不予受理。有的地区甚至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受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1、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近年呈迅猛上升趋势,法院不堪重负,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可以减少案件压力。2、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日益加大。因城市化进程等原因引起的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大量产生,分配方式千差万别,由于立法的欠缺和司法规范的不足,法院处理起来困难重重。3、该类案件常涉及群体性纠纷,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容易引起集访。4、与当地改革政策相协调。在城乡统筹改革中,相当多地区在土地流转中不同程度存在以租代征,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现象。法院受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不可避免地涉及此类问题,依法判决则与当地政策不同,法院压力很大。
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现行法律对有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鲜有具体的体现,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纠纷致使一些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受到侵权的村民如“外嫁女”等来回奔波于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而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2004年4月4日,广东省高等法院行政审判庭向外界透露,在目前“外嫁女”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存在法理争议的情况下,她们可以采取“要求镇政府干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三步走的迂回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这似乎给“外嫁女”们找到了一条行为有效的申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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