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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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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国刑法销售劣药罪一般会根据以下情况立案: 1、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予立案追诉。 2、生产、销售劣药,存在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刑法对销售劣药罪的立案规定为: 1、销售劣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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