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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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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情况却往往是,大量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不知道要将上述材料放入投标书,即使看到招标书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无动于衷。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专职的岗位人员去研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此很不熟悉。所以,招标书如此要求,相当于给投标人挖了个坑。但麻烦的是,这个坑不仅坑了投标人,也让评审专家在做项目评审时,十分为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吧,那投标人被废标,整个项目很容易流标,一旦流标则要重新走招投标流程,为这点“小事”就废显得很不尽人情,而且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是,能不废标尽量不要废;反过来,评审专家要是高抬贵手吧,又有点说不过去,因为投标人对招标书的要求未做实质性响应,而且这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非评分项。所以,这个两难的抉择就只有留给评审现场的专家自由裁定了。 但以我过往的评审经验来看,评审专家一般不会依此来废标,当然,以后会不会,这不好说,毕竟规范只会越来越严而不会越来越松,所以对供应商而言,最好的防范于未然的办法还是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确实缺少人手做研究分析的话,可以购买一些外部服务或培训课程。 另一个有意思的事情是,只要在评审现场看到招标书提到”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阁策老师都会问一问招标代理机构的人:”你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细则是什么吗?得到回答都是支支吾吾。这证明他们也不熟悉啊!采购人自己不熟悉,投标人不熟悉,再加上招标代理机构也不熟悉,大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做政府采购生意,岂不是很荒唐嘛!但现实是,这样的情况很普遍,而且还经常不会因此被废标或流标。于是,所有相关人都不以为然。可是今后呢?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只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而不会相反;因此,我们是应该主动求变,加强学习呢?还是被动等变,不闻不问呢?答案不言自明。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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