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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于一方没有欺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情形的,而只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 2、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处理财产仍可以要求分割 原告牛某,男。被告李某,女。原被告1999年9月在上海登记结婚。双方又于2003年2月在徐汇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原告于2004年起诉至法院称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双方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何处理,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处分的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案是原告自行提出的,且被告主张原告在协议离婚前就知道该房产的情况,且双方口头约定改房产系被告一人所有。[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也对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对本案所涉及的房产进行分割,而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协议离婚前已经知道该房产情况并且口头约定该房产系被告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价格的50%。[点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协议离婚,但是原告对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并不知情,所以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该房产。在双方离婚登记且离婚协议生效后,原告发现了该房产,因此起诉到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中未处分的财产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登记离婚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的问题,目前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受理当事人要求分割未处分共同财产的起诉并依法作出判决。不仅如此,只要未处分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都会依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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