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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要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案情复...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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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的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事由,一般一式两份,若被申请人为多数,则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审理劳动仲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4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之后可以延长15天。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增加或变更仲裁申请的,从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限。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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