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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不只有主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而主给付义务是与从给付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指...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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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买卖合同双方有: 1、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瑕疵担保、损害赔偿等。交易房地产的,还应当承担变更登记的义务; 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检查标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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