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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交通事故做二次鉴定有期限,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法院对交通事故做二次鉴定有期限,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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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院对交通事故进行二次鉴定有期限,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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