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
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等计量器具在安装前应当由燃气经营者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每批次首次强制检定的平均示值误差应当趋向零。未经检定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管道燃气经营者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管道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电话确认检查人员的身份。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燃气经营者要求分立、合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区域或者经营地址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日以上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2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