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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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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主体是自然人,并以其个人资产承担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当企业不足以偿还时,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应当予以偿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解散的,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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