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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来说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3、原告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然有时效,侵权都有时效,但如果一直持续,可以追究往前推两年的侵权行为,这个看似没有时效,实际还是有,只能追究两年的了。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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