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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系统的管理活动把工程质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工程质量就是要通过企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来保证的,前期阶段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什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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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中规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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