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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解书到期未申请执行,则当事人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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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原告张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09室。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王君梅,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临水居X号楼XXXX室。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红普,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九里花园78号。案由:纠纷原告张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婚后未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离婚。二、被告王君梅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存款九千元。三、被告王君梅放弃财产权利的主张。四、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各自自行解决住房。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原告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某某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院印)书记员赵某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过期的说法。 2、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超过两年的,如果在两年内曾经向债务人索取过债务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过期的说法。 2、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超过两年的,如果在两年内曾经向债务人索取过债务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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