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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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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主体的必须具有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实施了不解救行为,才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第一分子:这里的第一分子不属于身份。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包括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儿童)发生性交的行为。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这种加重情况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加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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