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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在一般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般确定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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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在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签订了管辖协议且有效,那么遵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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