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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绿地属于物业的管理范畴。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发现侵占绿地的行为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制止,而物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占行为或向有关...
1、物业对于侵占绿地的行为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应当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不改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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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对于侵占绿地的行为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应当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不改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役权属于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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