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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
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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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只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则可以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 笔者认为,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次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既然代位权的行使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那么债权人对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应以到期债权为对象,这有利于保障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代位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被代位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法律制度中一项崭新的内容,这项制度更是倍受社会推崇。其有利推进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济济体制得以完善以及快速,更是对于我国企业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的毒瘤,给开出了一剂良方。 从法律层面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合同法律秩序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深远的意义。
可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风险提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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