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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 2、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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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一般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处罚的,犯罪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犯罪人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私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 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 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 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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