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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做出决定的,审核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应当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应当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主持研究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当追究行政败诉责任;(二)转移、销毁相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首先要查看判决书商的上诉日期,在有限的时间内准备好上诉的材料。也就是说在不服一审的判决是完全可以用提起上诉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时间仅为半个月,所以要抓紧时间将上诉状和相应的材料准备好。并且将上诉材料交给了一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后要交纳上诉的费用,因为没有按时交纳过了这个期限则会将此上诉视为无效。要注意的还有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时考虑其是否清楚的认定了事实才给出的判决,再者是否在得当的适用了相关的法律和合法的依照了其法律的程序基础上给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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