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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纠纷案

2022-10-28
2007年2月28日至5月8日,襄樊XX农民工官xx在绍兴县某复合厂打工。2007年5月7日因身体不适首次就诊于绍兴某医院,随后转回襄樊某医院诊治。2007年7月11日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官的死亡与她生前的工作环境有关,故要求原打工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原单位以官不是其职工,官的死亡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并随后注销了企业。死者家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全权代理这一罕见而又复杂的案子。该案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方是一私人企业,在事发后就已被注销,其原法人代表也藏匿起来而找不到;第二,死者在这个企业打工时间太短且发病后就主动离开了,企业否认死者是其职工;第三,死者生前在企业打工所接触到的毒物刚刚列入中国职业病防治的有毒化学品之列,要认定死者为职业病中毒死亡从技术上讲难度很大;第四,地方某些工作人员对违法企业的庇护,办案阻力很大。有关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努力,使得此案得到当地主管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对死者的尸体检验、法医病理学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并经两次劳动仲裁,于2007年1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原企业老板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14余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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