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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你与承租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根据你的陈述,承租方擅自违约终止合同,是否向你出具了书面的终止合同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承租方存在违约的情形,或者是按照合同约定出现违约情形。 三、若是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你可以通过向对方发函,催促对方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能合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在对方不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你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而交纳承租房屋的租金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承租人不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经出租人限期后仍不交纳的,出租人不仅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而且有权要求承租人补交房租。在实际生活中,造成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种,出租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房租的情况,出租人应根据所欠房租的数额,在保证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体原因,尽量照顾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协助承租人制定并落实还欠计划,允许承租人将积欠的房租分期返还。 2、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实过高,而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时交纳的,可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合理调整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意外死亡,承担人所欠交的房租可从其遗产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的遗产已被继承,则应由继承人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所欠租金。若遗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应予以注销。 4、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租金不交的,出租人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对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交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据以上不同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动协商,请求有关组织调解,申请有关机构仲裁和申请法院依法审理等几种具体途径解决。当出现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时,出租人可以首先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进行协商,以求得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和谅解。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协商来取得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帮助敦促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如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在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承租人欠租问题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承租人应交纳的房租,交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具有最高效力,其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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