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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移交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及公安等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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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履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按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奖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业务考核结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考核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文书、会计核算资料及药品进销存凭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监督,并定期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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