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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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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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