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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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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生产销售罪的构成特征:对客体的侵犯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药物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规定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疗效、保证药品安全的完整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假药构成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危害公众健康。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如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药品的制造、加工、收集和收集者,销售者是药品的付费提供者。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为了盈利。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在销售领域,一定要有知道是假药而卖的心理状态,不知道是假药而卖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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