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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
1、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保证合同中,要载明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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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保证期限一般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通常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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