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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
在判断交通事故的时间长短方面,各种情况有所不同,通常限制在15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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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将事故情况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条所列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述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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