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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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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三责险不赔偿的情形如下,合同中没有约定超载的条款,需要赔偿。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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