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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醉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鉴定。 2、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需要当场提出当场做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启动。
【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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