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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
如果发生了起诉。请求或者认诺等情况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的。为了更好的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也是规定了诉讼的具体时效,如果在计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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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认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与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认诺;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案件的受理时是有非常重大的意见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诉讼案件的情况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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