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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首先,应在注册时用心选择商标和标识。前期的准备往往是为后期的保护工作铺平道路,选择被广泛使用的词汇作为商标显然不明智。其次,在具有相应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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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1、通过注册联合商标,企业可以有效防止自己的主商标被恶意抢注或侵权。 2、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也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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