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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称为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的侵权方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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