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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是可以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补缴社保。 关于员工社保补缴的年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补缴年限界定和规则制定,一般来说员工请求单位补缴社保的,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工厂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自己补缴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厂子来承担。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向厂子要求自03年4月入厂工作至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你所说的工作每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及03年4月至0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费用。如果同厂子协商不成,则应该向劳动仲裁科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进行裁决,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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