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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
合同签订地点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地点与实际签约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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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要依据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定,采用要约承诺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点一般为收件人主营业地怒过采用合同书订立的,最后的民事主体签署合同的地点为签订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郑州市李先生来电咨询:我所在的机械制造厂准备与四川的一家企业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协议,协议上注明的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中原区,但由于对方业务人员没有携带合同印章,需要由我所在的厂业务人员持单方加盖印章的产品购销协议跟对方业务人员一起到四川企业所在地,由对方加盖印章后,再拿回到郑州。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购销协议中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该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河南XXA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你咨询的问题,如果你所指的产品购销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中原区,那么郑州市中原区即为合同签订地,而不管合同最后在何方签订;如果双方在产品购销协议中没有约定签订地,那么最后签字或者盖章一方所在的地点,即四川企业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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