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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作为妇女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它所要实现的核心利益是妇女能够具有担任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正式当巷)的资格,给选民提供选择的机会,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资格。由于妇女被选举权的核心是成为正式候选人,而成为候选人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被提名,因此被提名权成为了妇女被选举权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实现妇女的被选举权通常采取以下做法: (1)提名、推荐介绍女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营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我国目前选举法规定了政党、社会团体提名以及选民提名的制度,在被提名阶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的做法是:应当允许女候选人在介绍旦己的时候,可以对其他参选的候选人的施政纲领进行质疑,同时可以组织一定的选举班子来向选民系统地宣传和介绍推荐自己。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3)实施预选制度。新修改的选举法还规定了预选制度,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妇女被提名权的充分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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