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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白天控制在六十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五十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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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放养犬只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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