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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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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名称不可以包含“中国”字样; 2、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1、不可以,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2、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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