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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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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1·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不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4、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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