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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审计人员的内容如下: 1、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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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一)编写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进行审前调查,提出审计重点。(二)依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查证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三)对情况不明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弄清事实。(四)汇集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五)草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六)整理审计材料。并立卷归档。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下面是卫计委行政复议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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