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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正当理由起诉女方,生育自主权虽然是对男女双方的保护,实际上基本上是对女性的实际保护,女方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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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正当理由起诉女方。虽然生育自主权是对男女双方的保护,但基本上是对女性的实际保护,女方有绝对的自主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未婚先孕,以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如果女方执意将肚中胎儿生下,也可以要求男方尽到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是否先起诉,对于案件并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孩子现在跟你生活在一起,就不需要急着起诉,如果孩子被对方带走了,那么建议尽早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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