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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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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下转第六版)(上接第五版)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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