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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诉;其他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争议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
不可以。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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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婚姻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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