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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22-09-16
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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