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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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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爆炸物的危险系数是十分高的,故此法律限制了只有是获得了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才可以实施爆炸物的制造行为,且获得了许可之后、在制造的过程之中,也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的制造规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1公斤以上黑火药或3公斤以上烟火药、30多根雷管或导火索、30米以上导爆索;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 (八)多次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弹药和爆炸物; (九)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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