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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标记() XX市市北区(承办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会字或平字) 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二○○九年月日 分管区长: 部门领导: 承办人:联系电话: 注:答复书纸张为A4,字体除标题为宋体2号外,其它均为仿宋3号。 附件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办理方式()标记() 青岛市市北区(承办单位名称) 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会字或平字) 第××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二○○九年月日 分管区长: 部门领导: 承办人:联系电话: 注:答复书纸张为A4,字体除标题为宋体2号外,其它均为仿宋3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对这三者的认定常常会让人困惑。 《保密法》在定义“国家秘密”时,有这样的表述“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此可以认为,当行政机关说某资料是国家秘密的时候,就首先要证明这个资料是经过保密程序确定的,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国家秘密。 在诉讼中该怎么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活动的性质?不同的行政活动诉讼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活动,是个上位概念,下面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行政合同和行政立法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个人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吗?只能先申请公开,如果不批准,才可以起诉,要把主动公开转换为依申请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诉讼中,当行政机关说你要的信息是不存在的时候,该由谁来举证?怎么举证?行政机关完全可以用这个办法把自己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合法地免除掉。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诉讼法框架下找不到解决的办法。 《条例》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很喜欢这一规定。怎样处理这个规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的范围之间的关系,是信息公开条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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